当涉及到农户间的宅基地权属纷争时,双方
当事人均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文献依据这一原则,秉持着互相谦让与宽容的态度进行平等对话,从而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在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为确保公正性与稳定性,建议双方签订具有
法律效力的协议。
而在制定该协议过程中,双方所形成的共识必须严格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要求,严禁对国家及集体
公共利益以及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任何形式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