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继承权人可能失去继承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故意非法剥夺被
继承人生命者;
其次,为了抢夺财产而实施谋杀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行为也会导致继承权丧失;
再次,遗弃被继承人或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虐待的行为同样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此外,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
情节严重者亦会丧失继承权;
最后,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者也会失去继承权。
然而,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能够真心悔过并得到被继承人的谅解,或者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的遗嘱中被重新列入继承人名单,那么这些继承人仍然可以保留继承权。
同样地,如果
受遗赠人出现了本条款所述的任何行为,他们将会失去接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