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债务而遭受刑事指控并被判处刑期者,在服刑期满之后仍需承担清偿债务之责。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乃两种截然不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彼此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或相互抵触之处。
即便行为人已经承受了刑罚惩处,然而在其回归社会之后,仍须继续承担起应尽的民事责任,强制支付所欠债务,且还得额外承担由于未能及时履行债务而导致的滞纳金以及利息等相应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