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本息累计达到或超过1万元,且相关行为超出了银行设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活动,同时经过发卡银行以两次
催收形式提醒,
逾期时间已超过3个月却仍然未予偿还,该情况便应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定义的“恶意透支”行径,从而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面临
刑事法律制裁;
其次,对于此类恶意透支行为,经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并在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如已经全额偿还所需透支的本金和利息,那么可以减轻
刑罚措施,情节较轻者甚至可以考虑直接撤销刑事指控。
然而,若恶意透支金额较大,在公安机关
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透支的本金和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则可依法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提到的
立案标准中的1万元,不仅包含透支的本金,也涵盖了相应的利息,但并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所收取的其他费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