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标的物毁损或丧失的潜在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在标的物正式交付买家之前,这一责任应当由出售此标的物的卖家来承担;
然而,在交付完成以后,这一风险便会转移到买方身上。
(1)在双方签署的
买卖合同中如果已经对交付地点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就应该按照事先确定好的条款执行。
(2)若在合同中并未对交付地点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存在模糊不清的表述,那么在涉及到货币支付的交易中,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为交付地点;
而在涉及到不动产交付的交易中,则以不动产所在地区作为交付地点;
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则以履行相关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准。
(3)当标的物需要通过运输方式进行交付时,卖家只需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即可,此后,标的物发生毁损或丧失的风险将由买方承担。
《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