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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怎么确定减刑

关于人民法院对于被判以死缓刑罚之罪犯予以减刑的具体形式,需要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与决策:
首先,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罪犯并未实施任何故意犯罪行为,则自二年期满之日起,将其刑罚减至无期徒刑
其次,若罪犯在此期间内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则亦应于二年期满之后,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且有期徒刑期限为二十五年。
而所谓“重大立功”,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形:
即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积极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具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的成就等等。
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最新修订: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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