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时,若年龄已达到十八岁,依照法律规定,父母通常无需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若成年子女出现如下特定情况,则父母仍需负担抚养费用:
一方面,成年子女可能存在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或者虽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是其所获得的收入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另一方面,倘若成年子女还在接受学校教育,那么父母也仍应负责支付相关的学费及生活费用;
最后,若成年子女确实缺乏独立生活的能力与条件,那么父母亦需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