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他人书写
欠条的行为,符合
民法范畴内的威胁性压迫,被
胁迫者有权利向法院或
仲裁部门申请修改或收回,因此这种做法并不构成
刑法中的敲诈
勒索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一方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做出了
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威胁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行为进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