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涉及债务纠纷之情况,首先应明晰债务属性。
若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举债,应双方携手共负还款义务。
倘若共有财产无法全额抵偿债务或财产归属存在争议,需由双方协商拟订明确的债务清偿方案;
至于个人名义之债务,则由个人承担相应偿付责任。
其次,如夫妻双方达成自愿离婚共识,双方须签订详尽的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
该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记载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及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的意愿。
协议离婚过程通常耗时约一个月方可完成。
在经过离婚冷静期(期限为三十日)后,夫妻双方需再次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若在冷静期内未能按规定时间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领离婚证,则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离婚问题,必须具备合法的证据与资料,法院方能依法予以受理。
且仅当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至无法挽回之时,法院方会依法判定离婚。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
夫妻双方有效的结婚证明文件;
原告身份证明文件;
户口簿。
若非首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还需同时提供此前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