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认的事实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无法
继承。
选择这一主题进行探讨的原因在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固有的特性令它并不具备继承的可能。
《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有着明确的界定:
家庭
承包的
承包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通过家庭承包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在于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责任和义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而农户成员则需要以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前提条件。
换言之,家庭
承包方式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属于农户家庭,而并非属于任何一位
家庭成员。
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取的承包
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承包农户的所有家庭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而非仅仅作为成员的
个人财产存在。
在承包期限内,即使承包户中有一人或数人不幸离世,承包地仍然会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不会出现继承的问题;
而对于那些因死亡导致的绝户情况,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收归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无法被继承。
此外,我们还需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范畴。
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产仅指公民死亡后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农地,其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人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个人财产,自然也就不涉及到继承的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
因此,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直接继承,但承包人所获得的承包收益却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