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为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赔偿问题。
这主要因为地震乃是典型的自然环境灾害,无法避免且缺乏可执行的责任人。
在面对这样的灾害时,政府部门会立即展开紧急援助行动,综合运用发放救济粮食以及救济金等手段,同时实施就地安置及异地安置策略,并以政府安置与个人自主安置相结合的方式,为受灾民众提供临时性的生活保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