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继父母与其接受过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益及义务应遵循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执行。
故而,对
直系血亲缔
结婚姻的限制亦应对照于养父母子女间和具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实行。
此外,从保障养子女和受过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禁止
拟制血亲间通婚,这亦可防止养父母或继父母借由所构建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进行逼迫婚姻,从而损害到下一代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皆为
禁止结婚的范畴。
禁止亲属间结婚的主要原因在于遗传性疾病和伦理道德层面的考量。
血亲是指源自同一祖先并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可细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两类。
其中,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身及其后代的上下各代亲属,例如父母、子女、祖父母、曾祖父母等。
旁系血亲则是指直系血亲之外的其他血亲,如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甥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亲,两者皆属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结婚范围之内。
换言之,拟制直系血亲,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同样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同样包含自然旁系血亲和拟制旁系血亲,然而对于拟制旁系血亲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立法尚未作出明确规定。
部分法院观点认为,拟制旁系血亲并不在禁止通婚之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