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置的房产问题,如果此房产在婚后被登记在了夫妻双方的名义之下,且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那么这样的房产无疑将被界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有权利通过协商来决定如何分配这部分财产。
若协商无果,则需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然而,如果房产是由某一方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但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每月的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时,该不动产的处置权将交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将该不动产判给登记人一方,同时要求登记人对另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偿还贷款的金额给予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