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在
结婚前购
买房屋时,他完全有权利将女方的姓名列入
产权证书中。
具体而言,这种做法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如果男方在
购房过程中选择了全额付款的方式,并且出于自愿和善意希望在
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姓名,此时,他完全能够实现这一愿望,因为在完成全部房款支付后,男方已经拥有了对该房产的绝对支配权,是否将女方的姓名加入产权证书完全取决于他本人的意愿;
第二种情况则是,如果男方在购房过程中采用了
按揭贷款的方式,他也可以选择提前偿还所有贷款,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权证书姓名的变更手续,从而将女方的姓名加入其中。
在这种情况下,将女方的姓名加入产权证书可以被视为对女方的一种
赠予行为,从而使双方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女方也因此获得了要求
分割财产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