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若一方
当事人借取资金却未按时偿还
债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不诉诸法庭解决
纠纷。
在此过程中,仅凭
借条这一单一
证据便可初步证实双方间确实存在着
借贷关系。
然而,当
借款人以已经还清所欠款项为由进行反驳并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时,为了确保
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准确性,法院往往会要求
出借人提供额外的证据来进一步印证其主张。
根据严格遵循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即出借人)需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据、收据、
欠条等在内的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真实存在的证据。
倘若除了借据之外,原告无法再提供任何其他证据,那么法院将难以认定借款实际交付的事实。
因此,在缺乏转账记录这类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有必要妥善保管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实际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寻求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见证人、对借款双方之间的对话进行录音等手段,以便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中提供必要的支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