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会向他人赠送礼品,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被定义为赠与行为。
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便会产生赠与合同关系。
在此期间,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但前提是需在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前提出。
然而,对于具有灾害救援、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性以及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则无法随意撤销赠与合同。
当赠与合同中的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后,赠与人将失去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力。
但是,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赠与人仍然拥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履行;
(3)未履行赠与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项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急剧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则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停止履行赠与义务。
此种合同解除并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因此赠与人不能就已经履行的赠与部分,请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