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故意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损毁的行为,量刑标准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情节轻微者,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在量刑方面,需要注意的是,本罪所针对的损害对象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完全相同,仅限于燃气及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燃气设备包括煤气、石油液化气的生成、净化以及传输等各个环节的设施设备,例如输气管路等等;
至于其他易燃易爆设备,主要是指涉及到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制品的生产、储存乃至传输的设备,诸如油井、输油管、炼油厂、油库等等。
另外需值得注意的是,损坏家用燃气罐这类易燃易爆物品的情况并不构成本罪。
2.在本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实际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行为,也就是引发了易燃易爆设备的爆炸或者燃烧,从而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
3.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过失,这种过失既可能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之间的关键性区别所在。
若因行为人无法预见或者无法抵抗的原因导致上述严重后果的出现,则不应认定为本罪,而应按照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