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在世的老年人,子女并无权利主动放弃其继承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然人若欲明确表达放弃继承之意愿,则需在获得继承权益之后、财产分配前作出这一决定,因此,在父母尚未离世之前,无法实现这一想法。
一旦继承程序启动,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们必须在财产处置完成前,通过书写方式,正式地向社会展示自身已撤回继承权益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