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前,如果男女双方共同投资购买了房屋,然而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仅仅书写了其中一方的姓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倘若另外一位投资人无法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对该房产曾做出过投资贡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该房产将被视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在离婚诉讼中,这部分财产是不允许进行分割的。
反之,如果这位投资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确实对该房产做出过投资贡献,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房产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如果协商无果,则需要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