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自元旦起正式施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凡属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在事后得到夫妻任何一方明确认可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
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内,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家庭基本生活需求而承担的债务均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下的债务并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在此类情形中,
债权人如能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真实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