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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离婚要哪些证据

若需提交情感破裂诉讼以申请解除婚姻关系,以下所列之相关证据请您务必予以准备:
1.对方存在出轨事实并已被发现且以书面形式确认之文件,如歉意书、保证书等。
2.可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现象之实质性证据,例如由医院出具之验伤报告;
社区组织或村委所作之调解记录等。
3.能够显示对方在外租赁房屋之合同以及双方签署之分居协议等相关文件。
4.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合公开表现亲密行为,如手挽手、拥抱、共同出入酒店房间等的录像或照片。
5.公安机关针对对方因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而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所颁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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