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差费用津贴以及误餐补给方面,根据相关规定,它们并不被视为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然而,这仅仅适用于那些并非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或津贴,抑或是不构成纳税人自身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
然而,某些企业或机构以误餐补给之名向员工发放的补贴或津贴,若其性质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话,则必须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总额中,并依法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