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不能偿还
信用卡欠款而
主动投案,并不意味着将会被减轻
刑罚。
因为欠缺
信用卡款项并不等同于涉及
犯罪行为。
仅在特定情况下,即有
信用卡诈骗行为出现时,才有可能触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
然而,一旦涉及
犯罪,主动投案则应视为从轻、减轻或免除
处罚的依据之一。
根据我国《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
自首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其中,
犯罪情节轻微者,甚至可予以免除处罚。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