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其核心含义在于对于存在效力缺陷的民事法律行为,持撤销权者有权通过行使撤销权将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彻底消除。
而关于撤销权的具体行使时限,通常规定在自相关当事人获知或应当得知撤销理由之日起算起的一年之内;
若是由于重大误解导致的撤销请求,则应在九十日内提出;
若系受胁迫引发的撤销需求,则需在胁迫行为结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