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实施
行政拘留者并未留下
案底。
所谓案底,通常指的是曾经遭受过
刑事制裁的记录。
然而,行政拘留虽然并非
刑事处罚,但它却是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
法规,对于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其实体自由的惩戒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政拘留并非刑事处罚,但在公安机关内部系统中仍会留下相应的记录。
这些记录一旦生成,便无法予以撤销,而是将作为案件档案予以保留。
其主要目的包括:
1.为保存案件资料,以便上级部门进行核查与备案;
2.为案件
当事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提供有据可查的信息;
3.确保未来若被处理人再度
触犯法律或
涉嫌犯罪,其先前的经历能够成为处理过程中的重要参考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
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
拘留所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