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既有
物权担保和人力
保证之情形时,
抵押人拥有优先权率先申请处置相应
抵押财物。
在此种情形里,必须首先对
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实施相应的处分程序,倘若经此途径仍无法完全清偿所涉
债务,方能进一步向
担保人提出债务主张。
因此,若存在抵押物这一保障机制,抵押人得以优先申请实施相关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