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期加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来说,他们应始终承担着与前期合伙人相同程度的责任以及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这属于一般的情况;
然而,为了防范原有的合伙人借新合伙人的加入来逃避自己的债务,阻止出现合伙企业欺骗新合伙人的现象,更好地维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
换句话说,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新合伙人与原有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上必须达成特殊的约定,只要是合法且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入伙协议约定,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若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新合伙人无需为其加入之前的企业债务负责,那么这种做法便不会被视为违法。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