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之名称并不具备“有限公司”的性质。
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我国境内合法设立,其资金来源仅限单一自然人,且其资产所有权为投资者本人全权持有,而投资者需负担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的无上限责任。
鉴于该种经营实体并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故此,无法被归类至有限公司范畴之中。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的个人独资企业,乃是依照国内现行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起来的、由一位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并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上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