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当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若有一方提出支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要求,那么法律将对此不予支持。
实际上,我们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明确规定。
但是,在夫妻因
感情破裂而选择
离婚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存在诸如
重婚、与他人
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过错等行为,那么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