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论述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该
罪名所涉及的客体是复合性的,其中既包括了他人的
人身自由权益、身体健康权以及生命权,同时也涵盖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第二,此种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运用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特定方式来
绑架他人。
这里的“暴力”,是指
行为人直接对受害者采取诸如捆绑、封口、遮蔽视线、装入麻袋等人身
强制措施,或者对受害者进行
人身伤害、殴打等攻击性行为。
而所谓的“胁迫”,则是指对受害者施加心理压力,或者以对受害者或其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
至于“其他方法”,则是指除了暴力和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例如通过药物、酒精等手段让受害者陷入昏迷状态等等。
第三,本罪的
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年龄(14周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
犯罪嫌疑人。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明确意图。
《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