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由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时,通常情况下,可能涉及到多个责任人。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责任划分时,应当将肇事者视为事故当事人之一,并根据其行为以及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判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由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害,那么紧急避险者就需要作为共同责任主体,与车主或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