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网络贷款为名义,要求申请人预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用”、“保险费用”以及“押金”等手段进行操作,从而
伪造银行交易流水,人为地制造出申请人已经成功获取合同规定所有借款项目的表象,蓄意认定申请人违反合约,并强迫其立刻还清“
虚假高额借款”。
以上行为均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模式,可能涉及到诈骗罪、敲诈
勒索罪等多项
刑事犯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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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