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者需满足的特定条件如下:
首先,作为收养者必须已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主要宗旨在于建立起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亲子关系,故而,收养者与被收养者间应该存在适当的年龄差异。
其次,收养者须为无子嗣之人士。
此处所述的“无子嗣”是指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由于个人意愿或生理原因而未曾生育子女,或者是因为所育子女不幸离世而导致无子女,亦或是指收养者因单身状态而无子女。
再者,收养者需要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确保被抚养人能够健康茁壮地成长,对于收养者抚养和教育能力的要求涵盖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收养者应拥有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其二,收养者需具备保障被抚养人健康成长所需的经济基础;
其三,收养者不得患有医学界普遍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此外,若有配偶者欲进行收养行为,则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最后,收养者仅能收养一名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