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身份信息不幸遭
窃取,那么其可能会遭到他人恶意利用。
例如,这些信息可能会被用于各类会员卡的登记,随后被二次转卖,进一步扩大
信息泄露范围;
此外,也有可能被部分不负责任的网吧用作非法言论的发布或不合法大型文件的上传。
其次,
身份证所绑定的账户亦有可能因此遭受
经济损失。
例如,在一些无需身份证传真件即可完成审核的金融应用程序中,身份信息可能会被他人冒用,进而被用于非法借贷活动;
更为严重的是,非法分子甚至可能利用身份证号码、姓名、银行卡号以及预留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在诸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并开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功能,从而实现
盗刷资金的目的。
最后,值得警惕的是,身份信息还可能成为诈骗或敲诈行为的工具。
例如,
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
伪造的身份证前往银行开设账户,随后通过
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诱使受害者将款项汇入该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