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证复议的详细时限通常为六十个工作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从接收到复议申请开始计算,在六十天内做出最终的行政复议裁决结果。
然而,若遇到情况较为复杂且无法在正常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处理的特殊情况,经过行政复议机构领导的同意,便可适当进行延期,同时向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进行告知。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延长时间最大限度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