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以
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交由相关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处理。
具体而言:
1.涉及到单位间的
土地确权争议,需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若为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争议,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农村
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以及其他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归属问题上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