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伪造或使用虚假
身份证明进行
信用卡申请;
(二)利用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四)恶意透支,即持有人有明显的
非法占有所图的意图,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内进行透支,且经过发卡行多次
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以上所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应按照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