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是可以的。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协商来寻求解决方案。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过积极且友好的协商过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以此解决争议与
纠纷。
其次,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方式。
在相关组织或中间人的主持下,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促进双方
当事人自行达成共识,从而妥善地处理纠纷问题。
最后,如果前两种方式都无法奏效的话,我们还可以采取
诉讼这一终极手段。
当争议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得到解决时,当事人可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
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