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被判处
刑罚之后,应当负责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必须在该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相关法律文书的形式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关执行机构。
在此过程中,被
判刑者会从看守所移送至监狱进行服刑。
针对那些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及
有期徒刑等不同刑期的犯人,他们的执行工作则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并将其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