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夫妻债务中,一方对另一方所欠之债并不知情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
首先,如若该笔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那么这部分债务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必须由二人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其次,若是这笔欠款的数额已经超过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范畴,那这部分债务应被划归为个人债务,由欠债者本人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发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