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如果您委托他人代表您完成工作任务,则在此情况下,被委托者即是所谓的“受托人”;
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假如您作为接受委托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一方,那么您本人便成为了“受托人”。
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对应关系,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所签订的
合同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通过签署
委托合同来获取委托人的授权,从而得以
代理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受托人在处理这些事务时所产生的结果将对委托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然而,如果受托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超出了其所获授权的范围,那么委托人有权不对该等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