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之际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仅在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或获得由法庭裁决的离婚结果之后,才能取得法律上的认可与有效性。
这是因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基础在于双方已经正式解除婚姻的事实,唯有如此,此类协议才会拥有实质性的法律效应。
此外,婚姻财产分割协议本身必须符合契约成立的基本要件方可生效:
其一,协议签订之时,双方签署者均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协议的形成过程中,双方的意愿表达必须真实且无任何欺诈、威胁等不当行为;
其三,协议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背离社会公共道德规范。
此种协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夫妻双方的约束力上,即双方需严格遵守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如有一方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然而,该协议对第三方并无直接约束力,除非第三方明确知晓该协议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