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案件中,
刑事拘留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不可忽视,这意味着涉案人员已涉嫌触犯
刑法,将有可能面临严厉的
刑事司法审判断罪及相应的刑事惩罚。
关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
拘留制度,它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的案件在
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遇到了突发性的紧急状况时,针对那些被判定为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公安机关依法应对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者或重大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且
被拘留者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接受相关调查问询。
但是,从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部门首次讯问或实施
强制措施之日起,他们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表犯罪嫌疑人
申诉,并可与罪犯会面以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此外,辩护律师有权向
侦查机关了解涉案人员所涉嫌的
犯罪罪名,同时,可与被限制行动的犯罪嫌疑人沟通,获得其案件信息。
最后,若公安机关对被刑事拘留的人认定需要加以
逮捕,则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