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房屋
征收补偿款争议所引发的纷争,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被征收人有权在法定时限六个月之内,举行政务
诉讼。
以下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以供参考: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收条例》)第二十五条明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依据该条例之规定,对补偿方案中的各项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交换的房屋地理位置及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用房、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内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亦明确指出,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欲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其
起诉期限应自得知或应当得知
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且须在六个月内提出。
但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