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所缔结的合同被认定为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当借款人实际向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行为发生之时,该份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实施。
这种实践性合同也常被称为要物合同,其含义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达上达成一致以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和生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人与法人以及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而言,它们则属于诺成性合同的范畴。
这两种类型的合同之间的主要差异并非在于一方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而是在于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