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定义,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对其实际赋税状况进行虚报或者拒报的行为,此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纳税人逃避缴纳大量税收,且需达到一定规模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
对于此类犯罪,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义务。
具体而言,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而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惩罚。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如果他们采取与纳税人相同的手法,未按规定缴纳或者少缴已经扣划、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也将按照前述条款受到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