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未能达成协议,应先进行充分且有效的协商和交流。
倘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直接开始兴建新房。
但是在建造过程中,务必遵循有利于生产发展、便捷居民生活、团结互助以及公正合理等原则,妥善处理
相邻关系问题。
同时,确保新建房屋高度不得超过邻近房屋,并且不会对邻居的日常生活及生产活动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
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