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出现以下不当行为:
通过制作假冒他方商品或使其外观近似于某知名品牌产品来误导消费者,此为典型的混淆行为;
或是为了获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采取物质贿赂或其它非法手段,向相关商家、主管部门及个人进行行贿;
还包括未经授权,擅自泄露、窃取或使用他人商业机密的违法行为;
以及协助其他经营者以虚假交易、夸大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导致公众产生误解。
以上皆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