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浴池洗浴之际衣物不翼而飞,责任究竟归属何方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要求,当发生此类情况时,浴池的老板,包括但不限于如宾馆、商场、银行、汽车站、航空港、体育运动场所以及娱乐休闲场所等各类经营性机构,亦或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又或者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均应为此类事件负责。
然而,若是他们已经严格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则可免于追究其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