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阶段,对于
民法学理论中的观点进行理解与引用,认为超过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限的债权,其效力仅限于
强制执行能力方面的消减,然而并未丧失其受领性以及保持力。
换言之,即使某笔债权经历了诉讼时效的考验,只要在此之后,
债务人主动提出偿还
债务,
债权人就有权接
收债务人的清偿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债权权益;
同样地,在债务人完成
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他无权以该债权已经
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要求债权人归还所支付的款项。
这意味着,即便某笔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仍然负有向债权人偿还欠款的法定义务。
然而,若在
诉讼过程中,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为抗辩理由,那么法院将裁定债权人
败诉。
《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